被处罚人钱**,男,居民身份证号:******************,****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阳原县**乡**村**号,现住址:**乡**村**号.
现查明:2017年12月05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北水泉路段工作中发现: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钱**的询问笔录、公安网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柴**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蔚县公安局送河北省蔚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口市公安局或www.388365.com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蔚县公安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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