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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388365.com关于印发《蔚县2017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老城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5   信息来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乡镇

《蔚县2017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老城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经蔚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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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改善蔚州镇老城片区居住条件和古城环境,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按照国家及省、市、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结合老城片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

(三)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

(四)《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

(五) 《河北省人民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

(六)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冀国土资发〔201274号);

(七) 《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1号);

(八) 《蔚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蔚政〔201476号);

(九) 《中共蔚县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蔚字〔201610号);

(十) 《蔚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蔚政发〔20163号);

(十一)《www.388365.com关于分解落实2017年棚户区改造任务的通知》(蔚政字〔201710号)等政策法规。    

二、征收范围及征收方式

本期征收范围分三区实施,涉及500户,共计约130亩;按照“分区评估,分区公示,分区拆迁,压茬推进”的原则实施。

二区范围:东至七街娘娘庙巷,西至三泉庄永丰巷,南至旧城墙遗址、三泉庄村委会,北至西关北门口。

三区范围:东至守备街,西至西城墙,南至八街箭道后街,北至尹士巷。

四区范围:东至东城墙,西至原县城二中,南至新建巷,北至玉皇阁停车场。

三、签约及征收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及腾退房屋期限以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四、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蔚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工作组:蔚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蔚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蔚县重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五、房屋调查登记和认定

在本征收补偿方案制定前已开展入户调查登记,登记范围内被征收户对征收工作同意率达到棚改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可启动征收改造程序;涉及300户以上或征收面积为3万平米以上,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发布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项目实施工作组会同测绘机构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调查登记、测绘及房地产价格评估前期工作。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由村委会出具证明,说明情况,提出认定建议,经县国土资源、规划、房管等部门,按照国家及省、市的规定标准,提出认定意见,报请棚改指挥部审查,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县政府组织相关执法单位强制拆除,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六、测绘、评估机构的选定

由老城片区工作人员组织被征收人(分区)协商选择被征收房屋的测绘机构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从棚改承接主体确认的几家测绘机构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通过书面形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定一家测绘机构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示,报县棚改办备案,由承接主体下达房屋测绘和评估委托书。

七、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化补偿,包括“纯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安置”和“领取购房购买定向安置房方式补偿安置”两种方式。补偿兑付按照《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纯货币补偿形式一次性补偿兑付流程和领取购房券补偿形式中其他补助兑付流程的通知》(蔚棚改〔201613号)执行。

纯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安置指:由房屋征收部门以办理银行卡、存折、存单的方式直接支付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款。

领取购房券购买定向安置房方式补偿安置指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向被征收人发放标有补偿金额,且由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和承接主体共同确认、加盖公章的兑付凭证。被征收人持购房券,可购买入驻蔚县房产超市的房开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也可购买李堡子区域建设的定向安置房房源;还可按照规定直接兑换现金。

八、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按用途分为住宅用房、生产经营性用房、主(次)干道路两侧住改商类用房三类。

(一)住宅用房

1.纯货币方式一次性补偿安置,补偿公式为:纯货币方式一次性补偿金额=[认定的占地面积×80%×安置房均价×90%]+房屋评估价

注:(1)认定的占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2)安置房均价是经张家口市垣天房地产价值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估后出具,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蔚县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李堡子六神庙片区安置房均价为4592/

(3)房屋评估价是指本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根据重置价格标准,结合成新、装修等,出具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所载明的价格。

2.领取购房券购买定向安置房方式补偿安置

1)本项目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选择领取购房券购买入驻蔚县房产超市的房开公司提供的商品房的,购房券补偿金额=[认定的占地面积×80%×4592/]+房屋评估价(购房时房屋价格为市场价)。

2)本项目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选择领取购房券购买蔚县政府在李堡子区域建设的定向安置房房源的,按以下程序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按照纯货币方式一次性补偿标准签订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同时,与有关部门签订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并按规定将补偿款存入指定帐户后,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购房券补偿计算公式(购房券补偿金额=[认定的占地面积×80%×4592/]+房屋评估价),重新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费,并以购房券形式支付被征收人。

本项目的定向安置房建设地点为李堡子片区,定向安置房的房屋均价为4592/,具体房屋价格按楼层系数和户型调节。被征收人实际购买房屋面积超出购房券可购面积的部分,超出20以内的(包括20)按优惠价结合楼层系数进行结算(优惠价均价为4892/),其余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房后的剩余补偿款退还被征收人;购房券金额不足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人须根据购房券金额持券购买本项目定向安置房,每户购买面积不得超过300(含可用优惠价购买的20)。

3.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不足45平米的按45平方米补偿。即所得补偿款(不包括补助、奖励)÷4592/,得出结果小于45的,按照45×4592/的标准补偿,可换取等额购房券。

(二)生产经营性用房

1.生产经营性用房,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生产经营性用房。

2.生产经营性用房按照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有营业执照的,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价提高30%补偿。营业执照从征收公告发布起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有效。

3.停产停业补助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名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并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凭证等相关证件,按生产经营用房建筑面积每平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

(三)主、次干道两侧住改商类用房

住改商类房屋,对有营业执照且在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经营一年以上的经营面积部分,按住宅类房屋补偿价格提高40%补偿。其经营面积的停产停业补助,参照生产经营性用房对建筑面积部分每平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

九、补助、奖励及优惠办法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照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户每月每平米1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发放六个月计算);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的被征收人,在发放购房券时,再给予30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领取30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用后,如使用购房券购买蔚县房产超市房开企业提供的商品房时,购房时从购房券金额中扣除30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搬家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每平米20元的搬家补助费。

(三)奖励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并上交相关手续的被征收户,每户奖励10000元;超过规定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或在固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不予奖励。

(四)购买安置房相关事宜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腾退房屋,并按以下程序办理交房手续:被征收人填写交房单,实施工作组与被征收人共同核对被征收房屋及相关手续。腾退交房手续完成后,棚改承接主体于五个工作日内统一将补偿款一次性发放。

签订《补充协议》的被征收人在选购定向安置房时,选房顺序按签订征收协议的先后顺序执行。

签订协议后按规定时间办理交房手续,协议生效选房序号生效;如没有按规定办理交房手续,协议失效,选房序号失效,序号顺延;如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不选房的,其后面排号的被征收人可按顺序选择。被征收人所选房屋的户型必须按照征求意见时所达成协议的户型中选择,如果不满意可在其他被征收人选择完后,在剩余的定向安置房中再选择。购房需缴纳的税费由购房人承担,同时享受国家关于棚户区改造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十、补充说明

(一)手续方面的认定

1.征收补偿认定时,持有效房屋手续的指:被征收户需至少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证、房契、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批示的其中一种,并由被征收人出具关于房屋产权有关事项的承诺书。同时,按照“尊重历史、让利于民、事实求实”的原则,有镇(乡)、村占地建房票据,或土地罚款票据的,经村委会划定建房位置的,可以认定为有效补偿手续。

2.房屋实际控制人与提供的相关手续载明的名字不一致时,由房屋实际控制人出具买卖协议(含付款凭证)或房屋相关手续及证明,并签订相应承诺书,承诺出现的纠纷问题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认定房屋实际控制人为被征收人,享有房屋征收完全补偿。

3.被征收房屋属于已登记的合法建筑但不能提供手续原件的,由被征收人提供房屋相应手续的复印件,并签订相应承诺书,由当地村(街)委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出具证明,经公示没有异议并审核确认后,享有房屋征收补偿。

(二)占地面积的认定

1.对于持有有效手续但实际面积大于证件载明面积的,且被征收房屋建于20091231前(第二次土地调查标准时间点),超出手续载明面积3%以内的部分认定为补偿占地面积,其余超出部分扣除80/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和30/罚款(参照国土罚款标准)认定为补偿占地面积;被征收房屋建于20091231后的,超出手续载明面积3%以内的部分,认定为补偿占地面积,其余部分占地面积不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按评估价给于补助。涉及本类关于建房年限的认定需由当地村(街)委会、原单位出具审核证明材料。

2.被征收房屋手续是村(街)委会发票的,属于20091231前建房的,由所属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出具相关证明。补偿时,参照国土局处罚标准扣除处罚款30/,占地面积认定为实际测量面积;属于20091231后建房的,所占土地不予认定,地上建筑物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助。

3.被征收房屋不能提供有效手续的,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建于20091231前的,由当地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经公示无异议,村(街)委会出具证明后给予补偿。补偿时,参照国土局处罚标准扣除罚款30/后,再扣除基础设施配套费80/(合计扣除110/),占地面积认定为实际测量面积;属于20091231后建成的,土地不予补偿认定,地上建筑物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助。上述情况认可的占地补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206平米(即3分宅基地标准)。

4.证件、票据载明面积比实测占地面积大的,以国土

房产等发证部门审核认证为准或以实测实量为准;没有标注占地面积的或标注不明的,以实测实量为准;如确有特殊情况,报棚改指挥部研究决定。

5.对于旧宅改多院且经过买卖的情况:办理了分割手续的,按分割后的手续为准;没办理分割手续的,以房屋改建前的原手续为准。

1)手续没有标注占地面积的或标注不明的,以分户实测实量为准;

2)几户实测面积总和与手续标注面积比较,相符的或大于的,旧宅改多院后以院落占地面积为准;院落总占地面积超出手续载明面积的3%以内的部分认定为补偿占地面积,其余超出部分扣除80/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和30/罚款后(参照国土罚款标准)认定为补偿占地面积,罚款按照每户占地面积分摊;

6.被征收房屋被实施强拆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奖励及其他优惠政策。

7.没有经过房改的,只是和单位有购房协议或购房发票的(包括协议或发票丢失的),由原单位(或主管单位)审核后无异议并出具证明,视同被征收人享有全部产权,以实测实量予以认定。

()公产房方面的认定补偿

1.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是经过房改后,个人取得完全产权的,经县房管处认定,补偿给被征收人。

2.被征收房屋属于部分产权的,经公示后,如原单位没有提出异议,按照实事求是、尊重历史、让利于民的原则,视同被征收人享有全部产权,予以认定。

3.在单位土地上未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由原相关单位出具证明,说明情况,提出认定建议,报请县棚改指挥部批准。

4.租公产住宅用房的,租赁期为20年以内的,按建筑面积150/予以一次性补助租房户后,公产房所有权单位享有房屋征收完全补偿。租赁期在20年以上的(含20年),如原产权单位不提出异议的,视同完全产权享受补偿。

5.购买原公产房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或购买公产房没有分割手续的,被征收人出具有效协议或产权文件及能提供房屋来源的说明,出具承诺书保证没有产权纠纷,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享有房屋征收补偿。房屋经征收后,原产权单位到国土及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分割手续。

(四)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是生产经营性用途的,房屋性质不变,但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等相关证件,且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给予200/的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没有营业执照但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不给停产停业补助。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公告告知抵押人后进行房屋征收补偿。

(六)征收补偿方案出台后,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正式的安置补偿协议。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所有证件手续等在签订协议时全部收回,有关事宜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八)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仍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或者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生效后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九)征收范围确定发布后,对擅自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种植树木或者其他作物等增加征收补偿的不予补偿。

(十)被征收房屋有明显纠纷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对补偿款予以保全,待双方有了书面协议或经法院判决后,再予以支付。

(十一)其他特殊情况或未尽事宜,经县棚改指挥部研究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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